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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摘要: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自2015年10月1日正式启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附件1)及《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2015年第98号)(附件2)等要求,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口商备案
请还未完成备案的进口食品企业(指与外方签订进口食品外贸合同的进口企业,包括实际收货人、受实际收货人委托或代理签订外贸合同的买方企业)按照以下要求完成备案申请工作:
(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受理工商注册登记地为上海的进口食品进口商(以下简称进口商)的备案申请,进口商应至工商注册所在地辖区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备案工作,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资料提交受理地址、电话及辖区范围见附件3。申请企业应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工商注册登记地非上海的进口商,应当向其工商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二)进口商应当在食品进口前完成备案工作,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纸质材料(每份材料都需加盖企业公章):
1.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附件4);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证合一后可提供新营业执照代替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可参考附件5);
4.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5.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需提供仓库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格式可参考附件6。如为租赁仓库,则须同时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仓储企业营业执照或备案仓库备案凭证等食品存储资质证明复印件。进口食品仓储场地要求参考附件7;)
6.两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需实施进出口商备案的进口食品HS编码范围详见附件8
7.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进口商在提供上述纸质文件材料的同时,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备案系统登陆网址:http://ire.eciq.cn)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须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系统生成的备案号和查询编号,凭备案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四)进口商提交的备案资料及电子信息经上海检验检疫局核实通过后,准予受理备案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国家质检总局审核通过后,发布进口商备案名单。企业可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申请状态。
(五)进口商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并提交相关纸质材料,经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
办理进口商备案变更的,须提交如下材料(每份材料都需加盖企业公章):
1.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格
2.变更内容的情况说明,若变更涉及到证件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二、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及境外生产企业信息记录
(一)向我国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以下简称出口商)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向我国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有关信息,完成境外生产企业信息记录工作并获得境外生产企业信息记录号。已获得在华注册资格的生产企业可免于填写有关信息,由系统自动生成信息记录号。
(三)进口商可通过备案系统为向其提供食品的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填写有关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四)如境外生产企业、出口商或代理商遇到问题可直接拨打系统客服咨询电话400-665-9988电话或将问题发送邮箱[emailprotected],系统后台维护人员将及时回复。
三、进口和销售记录
进口商应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备案系统升级版启用后,进口商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要求,在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新备案系统完成进口记录的填写,在每次销售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销售记录的填写,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进口商应按照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保存进口、销售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四、相关信息的使用
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在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的“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一栏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2015年10月1日起,进口食品报检时还须提交上一批次食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并在《进口食品安全承诺书(样张)》(附件9)中注明对应的报检号。进口食品的企业,应在《进口食品安全承诺书(样张)》中选勾说明。
五、上海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口食品结关地为上海的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及进口和填写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备案信息、进口和销售记录不符合要求的,进口商应当及时更正、完善。未按要求及时完成更正、完善工作的,有关信息将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信用记录,并加强对其进口产品的检验检疫。对未建立、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进口商,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六、如有疑问请参考附件10《新备案系统问题及解答》。
附件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doc
附件二:《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2015年第98号).doc
附件三: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资料提交受理地址、电话及辖区范围.xlsx
附件四:收货人备案申请表.doc
附件七:进口食品仓储场地要求.doc
附件十:新备案系统问题及解答.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