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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普通食品中“有机配料”标识的合规性分析

2019-02-23

摘要:新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对“有机配料”等字样标识的要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那么究竟能否继续进行相关标识?

企业经常会对普通食品中添加的有机配料能否进行强调感到困惑,这主要是因为在新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总局令第155号公布之前,相关标准法规是允许对含有机配料的加工产品进行标识的。企业的目的仅仅为了是强调此配料为有机配料,也是对产品的真实性反映,并不会让消费者误解此终产品为“有机产品”。只要清楚的标示此有机配料的添加量或含量,就符合GB 7718标准对强调有特性的配料的标示要求。

但新的《办法》对“有机配料”等字样标识的要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那么究竟能否继续进行相关标识?

一、2014年4月1日前可以标识有机配料

1.1  GB/T 19630.3-2005 有机产品 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

2005年1月19日开始实施GB/T 19630.3-2005 有机产品 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标准中4.2条款明确“有机”字样:“有机”术语和其他间接暗示为有机产品的字样、图案、符号,以及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中只应用于按照GB/T 19630.1、GB/T 19630.2、GB/T 19630.4的要求生产和加工并获得认证的有机产品的标识,除非“有机”表述的意思与本标准完全无关。

有机配料标识相关条款:

5.4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产品,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配料生产”,并应注明获得认证的有机配料的比例。

5.6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产品,只能在产品配料表中将某种获得认证的有机配料标识为“有机”,并应注明有机配料的比例。

1.2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7号

2005年4月1日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对有机配料的要求基本与GB/T 19630.3-2005一致。

1.3  GB/T 19630.3-2011 有机产品 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

2011年12月5日开始实施修订后的GB/T 19630.3-2011,标准对有机的标识开始变得严格,强调不得使用间接暗示为有机产品的字样、图案、符号等,此时对有机配料标识的相关要求仍和GB/T 19630.3-2005一致。

结合《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与GB/T 19630.3,这一期间,若非有机认证的产品中含有机配料,是可以对有机配料进行标识的,但需要严格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GB/T 19630.3要求进行标识,即有机配料含量≥95%的加工产品,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但不能标注“有机产品”;有机配料含量在70%~95%,可在标签上标识“有机配料生产”,同时注明其比例;有机配料含量低于70%,只能在配料表中对有机配料标识“有机”,同时注明其比例。

有机 

二、2014年4月1日后不得标识有机配料

2.1  国认注〔2014〕21 号国家认监委《进口有机产品入境验证工作指南》(试行)

2014年3月1日发布实施国认注〔2014〕21 号国家认监委《进口有机产品入境验证工作指南》(试行),文中明确:对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但产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中带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的,如能提供其注册商标、生产企业注册、核准权威证明文件的,其企业名称、商标图案可继续使用,除此之外不得在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说明、宣传资料中使用“有机”、“ORGANIC”等字样和图案。

笔者分析:“有机”除非与有机产品标准GB/T 19630完全无关,否则就连商标或企业名称中使用到“有机”的话,也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明才是允许的。

2.2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5号)

2014年4月1日实施新的《办法》,办法对有机的标识更加严格,其中,第六十一条明确了有机配料定义:本办法所称有机配料,是指在制造或者加工有机产品时使用并存在(包括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添加剂。

并增加了以下条例:

第十五条 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

(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2.3  GB/T 19630.3-2011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在新的《办法》发布后,GB/T 19630.3-2011随之作出修改,2014年4月1日,质检总局发布并实施GBT 19630.3-2011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修改单中,删除了5.4、5.6,即对有机配料标识的相关要求,并且5.2修改为:5.2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有机配料含量高于或者等于95%但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产品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2.4  质检总局关于《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相关问题的公告

随后,4月2日,质检总局发布关于《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相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6号),公告明确: 三、加工产品中含有的配料在2014年4月1日前已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加工产品可按照原《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标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后生产的产品,不得标注“有机配料生产”字样,不得在产品成分表中标明某种配料为“有机”字样。

2014年4月1日前已获得有机产品认证且认证书有效的有机配料用于加工产品时,可仍按照旧《办法》中的要求标识有机配料,即可在产品上标注“有机配料生产”或配料为“有机”字样,但2016年7月21日后,不得对未获得有机认证的产品进行机配料的相关标识。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只有有机配料含量不低于95%的产品,才能进行有机认证申请,通过有机认证后,才可以标识“有机”、“有机产品”等字样。而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产品则不能进行有机认证,因而也不是有机产品,故不能标注“有机配料”等字样进行强调。因此,未经过有机认证的产品一概不允许使用“有机”等字样。

对于取消含有机配料加工产品(未通过有机认证)标识,国家认监委给出了相关说明解释,即国家认监委关于《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解读(质量报):“取消含有机配料加工产品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标识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有机产品市场秩序,防止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而仅含部分有机配料的加工产品,在其产品上标注“有机配料生产”、“有机”等文字冒充有机产品且误导公众以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行为,新《办法》取消了总局67号令中关于含有机配料加工产品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可在其产品标注“有机配料生产”或配料为“有机”字样的规定,有利于消费者统一识别和正确理解有机产品概念。”

至此,已经明确只有通过有机认证的产品,才可以标示‘有机’等字样,同时还需要标示有机认证标志和有机码。而未通过有机认证的普通食品,不管其“有机配料”添加量是多少,都不能对其中的“有机配料”进行标识,标签中也不能出现任何‘有机’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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